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终6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桥东区荣达通讯经营部。
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张素巧,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彬,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永如,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桥东区荣达通讯经营部因与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民初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桥东区荣达通讯经营部、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以双方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当场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桥东区荣达通讯经营部、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桥东区荣达通讯经营部撤回上诉;
二、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分别由桥东区荣达通讯经营部、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5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