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2723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91848e。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建润,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惠民,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杰,男,198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