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第299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坛区华城如海超市,经营场所常州市金坛区晨风路61号路南。
经营者王振文。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坛区华城如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