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559号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287-289号商场115单元。
法定代表人:尤丽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旭成五金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西汕头村。
经营者:陈旭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承志,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旭成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