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旭成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民初559号
案件名称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旭成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永康市旭成五金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559号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287-289号商场115单元。

法定代表人:尤丽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旭成五金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西汕头村。

经营者:陈旭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承志,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旭成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