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239号原告:武庆雷,男,汉族,1975年8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艳兵,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贵平。
原告武庆雷与被告李贵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武庆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
2、被告赔偿损失5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武庆雷于2012年1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一种热压机的全自动上料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20135月29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201220625096.7。
2014年9月份,原告发现被告使用的上料机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技术特征一致,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原告的专利产品,构成侵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的被告主体必须明确。
原告在诉状及庭审中虽载明被告姓名与住址,但出生年月不详,对李贵平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身份信息或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明其主体身份的证据均未提交,故被告主体身份不明确,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原告起诉,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庆雷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