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初130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寿县魏浩五金灯具电料店,住所地陕西省永寿县百货大楼。
经营者秋侠。
委托代理人魏浩。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寿县魏浩五金灯具电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寿县魏浩五金灯具电料店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