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785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晋安区恒泰卫浴店,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南方化工城1座117号。
经营者:林和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晋安区恒泰卫浴店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市晋安区恒泰卫浴店的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