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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当乾减刑假释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6刑更3453号
案件名称谭当乾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谭当乾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453号罪犯谭当乾,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云罗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当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云中法刑二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8月13日交付佛山监狱执行刑罚。

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3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谭当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当乾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4月表扬,4次嘉奖。

罚金20000元全部缴纳。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谭当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当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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