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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博智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裴伟胜、宋志娟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2民初625号
案件名称青岛博智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裴伟胜、宋志娟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博智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裴伟胜,宋志娟

案由

案由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625号原告:青岛博智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杜勇,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伟胜。

委托代理人:徐玉喜,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志娟。

原告青岛博智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裴伟胜、宋志娟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青岛博智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博智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63元,减半收取计13131.5元,由青岛博智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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