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知初字第357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星州海伦维尔Bakertown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马克·彼特森),总裁。
委托代理人:唐小媛,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众安华纳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香积寺路**号。
法定代表人:童志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蕾、李欢,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
本院受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杭州众安华纳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后,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