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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威海市高志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小白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797-2号
案件名称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威海市高志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小白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小白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797-2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剑青,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笑寒,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小白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小红。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小白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专利权纠纷一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6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10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0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13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灵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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