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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凤转与西安市新城区玲玲美容美发用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陕01民初1305号
案件名称罗凤转与西安市新城区玲玲美容美发用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凤转,西安市新城区玲玲美容美发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305号原告:罗凤转,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玲玲美容美发用品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尚德路**号*排**号。

经营者:李玲玲。

原告罗凤转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玲玲美容美发用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李伟敏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凤转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凤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罗凤转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罗凤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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