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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余姚家家福二十八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281民初5608号
案件名称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余姚家家福二十八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市有限责任公司,余姚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5608号原告:安庆市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便利店。

住所地:经营者:张志琴。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余姚家家福二十八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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