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996号原告:李水志,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铃,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娟,女,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原告李水志与被告张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李水志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水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水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水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