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IGUS有限公司与浙江金福隆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民终591号
案件名称IGUS有限公司与浙江金福隆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金福隆机床附件有限公司,IGUS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终5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金福隆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旺林村沙洪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群,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IGUS有限公司(IGUSGmbH),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科隆市Spicher街1a号,邮编51147(SpicherStr.1a,51147KolnGermany)。

诉讼代表人FrankBlasé,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金福隆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福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IGUS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福隆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福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福隆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金福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