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8436号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毛灵见(特别授权),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金和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上官福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铸、陈小春(特别授权),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金和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案款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