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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艾瑞斯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横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执1853号之一
案件名称深圳市艾瑞斯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横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艾瑞斯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横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执18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艾瑞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大道**鑫永盛大厦902。

法定代表人龙庆坚。

被执行人深圳市横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芙蓉七路**** 法定代表人汪玉萍。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艾瑞斯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横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058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开立的账户。

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80000元。

2016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本院对本案作结案处理。

2016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主动交纳了执行费11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

申请执行费11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开立的账户的冻结;

二、本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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