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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辽源市龙山区嘉财恒润语庭彩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吉04民初3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辽源市龙山区嘉财恒润语庭彩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龙山区嘉财恒润语庭彩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民初3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枫,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源市龙山区嘉财恒润语庭彩妆店,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

经营者:张庭,女,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源市龙山区银河花园小区C区11号楼6单元216室。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源市龙山区嘉财恒润语庭彩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辽源市龙山区嘉财恒润语庭彩妆店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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