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365号原告:北京茶太良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5-9号一层G106。
法定代表人:肖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枫,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玉香,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凡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北、丰庆路西北塔商业号楼16层1603号。
法定代表人:马一凡。
原告北京茶太良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凡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茶太良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茶太良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茶太良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北京茶太良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