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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陈志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5民初10482-10484号
案件名称03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陈志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陈志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0482-10484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志伟,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志伟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人民币275元,各案余款人民币262.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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