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0482-10484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志伟,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志伟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人民币275元,各案余款人民币262.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