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95号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明,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某烟酒超市,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经营者:何某某。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某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