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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旺旺食品有限公司与朱彭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01民初1458号
案件名称漯河旺旺食品有限公司与朱彭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漯河旺旺食品有限公司,朱彭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458号原告:漯河旺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山中康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亚,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义,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朱彭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杰,河南建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旺旺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彭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旺旺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旺旺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漯河旺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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