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21430号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农业局内。
法定代表人:方旭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黎,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徽锋茗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9号院黄山茶城二层C-23号。
法定代表人:朱俊平。
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诉被告北京徽锋茗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