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终54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张锋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英强电气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王张锋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英强电气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张锋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张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张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王张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