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84民初2183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越,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世业,男,1998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世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