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3827号原告:昆山康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震川东路868号1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618283544。
法定代表人:吴舒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卿亭,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旭龙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富士康路1456号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8389191U。
法定代表人:聂运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晓,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媛媛,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昆山康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旭龙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昆山康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康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康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644元,由原告昆山康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