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03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阳山镇陆区家家惠百货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阳山镇陆中南路**号。
经营者:郑冬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志贤,江苏鼎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雷,张荣磊,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市阳山镇陆区家家惠百货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211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无锡市阳山镇陆区家家惠百货超市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无锡市阳山镇陆区家家惠百货超市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阳山镇陆区家家惠百货超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无锡市阳山镇陆区家家惠百货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