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336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耿荣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菁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平平,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宏峰,男,1977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宏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徐莉娜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张佳琪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