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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宏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民初336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宏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高宏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336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耿荣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菁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平平,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宏峰,男,1977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宏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徐莉娜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张佳琪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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