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0304执1747号之四十八被执行人:羊各斌,男,196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关于被执行人羊各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羊各斌在10035×××16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38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羊各斌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0035×××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