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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广味源食品有限公司、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1民初971号
案件名称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广味源食品有限公司、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广味源食品有限公司,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仓山分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州福新路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971号原告: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保税区海峡经贸广场1#楼1层D104室。

法定代表人:林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芳,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广味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化龙镇翠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彭厚崇,董事长被告: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西二环中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张轩松,副董事长。

被告: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仓山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六一南路118号汇达花园一、二层。

负责人:林登秀被告: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五四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州福新路分店,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福新路28号阳光城1区3期阳光假日公寓。

负责人:张学强。

原告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广味源食品有限公司、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仓山分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州福新路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五被告立即停止对4063101号注册图形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及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

2.五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为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整;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潘泰诺华星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潘泰公司)于1962年成立,上世纪90年代进驻中国大陆市场。

其生产的“潘泰诺华星牌”甜辣酱采用特有包装和装潢。

原告作为潘泰公司在中国的总经销商,2014年1月1日与潘泰公司签订《商标与专利申请许可合同》,约定原告有权使用潘泰公司名下的商标与产品包装和装饰图案的设计专利,有权起诉未经潘泰公司许可而擅自使用、侵害商标、专利侵权的行为。

潘泰公司成立至今五十多年,是泰国目前生产和出口正宗泰式酱汁、调味品和辣椒酱的领先企业。

其产品销往50多个国家和地区,品质优良,获奖无数。

进驻中国市场后深受中国消费者喜爱,在同类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一直处于领先地位,在中国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

潘泰公司在中国注册取得讼争商标后,一值将该商标用于甜辣酱产品。

近日,原告工作人员在永辉超市汇达店和新华都超市五四路店进行市场调查时发现被告广州市广味源食品有限公司、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仓山分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州福新路分店作为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和批发商,在没有得到潘泰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了带有诉争商标同类产品的甜辣酱,且销量和产量巨大,明显侵犯了潘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故五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均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被告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州市鼓楼区,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故本案应当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原告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潘 筝代理审判员  刘启鸣人民陪审员  张福荣二〇一六年十一月××日书 记 员  李振云书 记 员  王梦婷附:本裁定书主要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款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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