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刑更字第1289号罪犯江松林,男,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肇宁法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松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29日止。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江松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江松林获得嘉奖8次;
2016年7月获得表扬。
罪犯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已部分履行财产刑。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江松林确有悔改表���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罪犯只部分履行财产刑,减刑应从严掌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松林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