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318号原告:雷正举,男,汉族,1954年5月20日生,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全,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华宇鑫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东青街。
法定代表人:潘铁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琪,江苏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雷正举诉被告常州华宇鑫峰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雷正举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正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正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雷正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