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初916号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安路****号。
法定代表人:姚文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
被告:光复路国辉百货经销处。
经营场所:长春市光复小区***栋**号-1。
经营者:周国辉。
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光复路国辉百货经销处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