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861号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
负责人:李银久。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乃翔,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天下秀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陈倩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伟、高燕,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与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天下秀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