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民初108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642521L。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永辉,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青原区东方灯饰电器批发部,经营场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吉安贸易广场3街47号,注册号360803600054539。
经营者:赵飞。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青原区东方灯饰电器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