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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田通利电业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60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东田通利电业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东田通利电业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网尚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6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东田通利电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东方大田洋工业区东方股份公司第3栋。

法定代表人:文志超,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大道3838号设计产业园金栋308-311。

法定代表人:胡海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恒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尊,广东恒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沃网尚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恒安花园B栋恒生阁2B。

法定代表人:朱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鹏辉,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东田通利电业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深圳东田通利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海思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沃网尚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沃网尚品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7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深圳东田通利公司和深圳沃网尚品公司的住所地均为深圳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深圳东田通利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深圳东田通利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作为外观专利侵权案件,深圳海思公司购买涉案产品的行为地和结果地都在深圳市南山区,故本案侵权行为地是深圳市南山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深圳海思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深圳海思公司以深圳东田通利公司和深圳沃网尚品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深圳东田通利公司和深圳沃网尚品公司的住所地和被控侵权行为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法院,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无管辖权。

因此,深圳东田通利公司认为本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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