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8335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玄珍延,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鹤丰食品商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杜行群益村十二组。
经营者:梁羽。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鹤丰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季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