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69号原告:雷正举,男,汉族,1954年5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红霞,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涛,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学勋,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系原永康市翰龙休闲车制造厂的经营者。
原告雷正举与被告周学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雷正举于2016年11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雷正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正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正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