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64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立立便利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春芳街*号*单元*层*号。
经营者:李继奎,男,1975年10月21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市沙河口区立立便利店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5)辽0203民初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大连市沙河口区立立便利店以其与被上诉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市沙河口区立立便利店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连市沙河口区立立便利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大连市沙河口区立立便利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