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3民初24号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罗湖商务中心2604-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4106H。
法定代表人古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利东强,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强,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宝鹰丹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建设西路水口桥北侧公园华府一期2号商业楼二楼,注册号360302210018305。
法定代表人谢伟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邝建星,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宝鹰丹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利东强、罗强,被告江西宝鹰丹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邝建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鹰集团”)诉称,该公司是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中拥有最齐全专业资质的企业之一,业务网络遍布全国并已走向世界;
宝鹰集团荣获诸多的企业荣誉和工程荣誉,是全国建筑装饰行业第4���拥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品牌装饰企业。
宝鹰集团以实力和信誉创建了“宝鹰”在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中的品牌形象,在该行业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
“宝鹰”在全国范围内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已在全国范围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属于驰名商标。
宝鹰集团成立于1994年,现注册资本6.8亿元人民币,拥有国家建筑装饰专项工程设计甲级、建筑幕墙专项工程设计甲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程专业承包叁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等资质,是一家实现集约化生产的建筑施工企业;
企业在行业中率先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达到了与国际化管理接轨的要求,并顺利实现了工厂化生产和现场施工相结合的现代装饰企业经营模式,是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中拥有最齐全专业资质的企业之一。
宝鹰集团还先后设立了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分公司、江西分公司、福建分公司、东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武汉分公司、新疆办事处、重庆办事处、西安办事处等分支机构以及全国各大城市的联络处,并已经开拓港澳台和海外市场,工程项目遍及全国各地。
其合作伙伴广泛,工程业务类型涵盖了大型公装、住宅精装、银行、酒店、学校、展馆、地铁、机场、车站、工厂、写字楼、商场等建筑的装饰、装修、设计、安装等。
宝鹰集团以强大的市场竞争实力,对行业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于2011、2012年连续两届入选“全国建筑业最具成长性企业100强”,���连续八年稳居“中国建筑装饰行业100强企业”,公司发展过程中陆续获得了“改革开放30年全国建筑装饰行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中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中国优秀诚信企业”、“中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中国建筑装饰行业AAA级资信企业”、“广东省优秀企业”、“广东省著名商标企业”、“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广东省最佳诚信企业”、“广东省优秀企业文化突出贡献单位”、“广东省最佳雇主”、“深圳市外地来深建设者之家”、“深圳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深圳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0周年贡献企业”等企业荣誉称号,获得全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建筑工程幕墙奖、省市级优质工程奖(施工、设计)近百项(次)工程荣誉,是全国装修行业拥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品牌装饰企业之一。
多年来,宝鹰集��投入大量资源致力于品牌建设,申请了诸多的商标。
其中2006年注册了第3806631号“”文字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37类,包括:建筑施工监督,建筑,道路铺设,室内装潢修理,粉饰,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车辆保养和修理,洗涤,家具修复等。
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5月28日至2016年5月27日,后又续展注册一次,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5月27日。
2014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将第3806631号“”文字商标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限期自2014年4月24日至2017年4月23日。
同时,在2006年宝鹰集团也注册了第3861254号“”图形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37类,包括:建筑信息,敷石膏,涂灰,室内装潢,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保鲜库的保养和修理,喷涂服务,家具制造(修理),消毒,防盗报警系统���安装与维修。
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7月21日至2016年7月20日,后又续展注册一次,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7月20日。
2010年12月24日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宝鹰集团使用的第3861254号“”图形商标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并且在2014年再次认定该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自2014年4月24日至2017年4月23日。
2012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将第3861254号“”图形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
自此,宝鹰集团成为全国建筑装饰行业第4家拥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品牌装饰企业。
2013年12月底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获得证监会批准成功上市,2014年2月20日股票名称正式更名为“宝鹰股份”,股票代码002047。
原告属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故,“宝鹰”二字经原告及关联公司持续的使用、广告宣传,已在全国范围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在全国范围内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既是原告的商号,又是原告的核心商标,商业价值极高,属于驰名商标。
被告江西宝鹰丹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5年6月1日,注册资本200万,经营范围为装饰工程施工及设计,土木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园林工程施工及设计;
广告设计制作;
室内装璜;
装饰材料、门窗、建筑五金销售;
机械设备租赁及销售,机电设备安装。
被告的经营范围属于原告第3806631号“”文字商标和第3861254号“”图形商标的范围,针对相同的客户群体,被告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宝鹰”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其使用的图形商标“”与原告的商标“”几乎一样。
被告注册使用“宝鹰”作为“江西宝鹰丹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并主观故意使用“宝鹰(集团)装饰”及“”商标宣���,故意攀附原告“宝鹰”名牌,其使用的商标及其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是原告许可被告使用“宝鹰”品牌、误认为被告与原告是关联企业等特定关系。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之规定,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江西宝鹰��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宝鹰”作为企业字号,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2、判令被告停止在其宣传资料及网站中使用“宝鹰”字样及“”标识,不得在任何的宣传资料中使用“宝鹰”字样和“”标识;
3、判令被告在《江西日报》登报致歉消除影响;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等费用。
被告江西宝鹰丹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第一、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根据法律规定,构成使用他人企业名称须具备一定条件,一是双方存在同行业竞争关系;
二是未征得其许可;
三是该企业名称在市场上有知名度;
四是该企业名称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企业字号仅取得广东省的知名商标,在江西并没有知名度,在萍乡更没有知名度。
且原告主张的企业字号在2014年才被评为知名商标,而我们的成立时间在之前,不属于企业字号侵权。
第二、被告的经营范围与原告也不一样,不属于同一行业。
第三、被告至今未进行经营活动,没有经济收入,也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
综上,被告不构成侵权,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第一组证据:原告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及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用以证明原告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设计转向甲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设计专项甲级、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壹级、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壹级、展览展示工程设计甲级、展览展示工程施工壹级;
具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施工、维修资质;
具有承包境外工程项目的资格;
通过了环通认证中心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认定、并颁发证书。
原告拥有建筑装饰行业最齐全、最高的专业资质。
第二组证据: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
用以证明原告在全国范围内的项目多次获得建设工程领域最高奖项鲁班奖。
原告在全国范围的建筑工程领域享有很高的荣誉。
第三组证据: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获奖证书、深圳市装饰金鹏奖。
用以证明原告在全国范围内的工程获得众多的建筑工程装饰奖及金鹏奖等,原告在全国范围的建筑工程领域享有很高的荣誉。
第四组证据:企业信用等级证书、资信等级证书及信用等级等。
用以证明原告多年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业协会AAA级信用企业,资信、信用等级为AAA级。
原告在全国范围内的建筑业、建筑装饰业等享有最高的信用等级。
第五组证据:2007年-2014年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证书、2010年-2014年中国建筑业最具成长性百强企业证书、2015年中国十强室内设计机构证书及其他企业荣誉证书。
用以证明原告自2007年连续八年获得“中国建筑装饰行业100强企业”,且排名靠前;
连续五年获得“中国建筑业最具成长性百强企业”;
2015年荣获“中国十强室内设计机构”,荣获广东省著名商标企业、突出贡献单位、著名商标企业等众多企业荣誉。
原告多年苦心经营、建筑装饰行业获得诸多荣誉,并且作为对外经营的企业也获得诸多好评。
第六组证据:原告部分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省级工法证书。
用以证明原告在建筑装饰行业苦心经营及投入资金研发下,拥有自己的专利产品及方法。
第七组证据:原告部分商标注册证。
用以证明原告拥有“宝鹰���字号商标及图形商标,包括持有第3861254号、第3806631号商标专用权。
第八组证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
用以证明原告持有的第3861254号、第3806631号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该商标代表的是宝鹰集团。
第九组证据:国家商标局关于认定第3861254号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用以证明原告持有的第3861254号图形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商标代表的是宝鹰集团。
第十组证据:宝鹰杯·书画印创作大赛合作协议、“宝鹰股份”中装新网宣传协议书、信息推广服务合同、及其他报刊、杂志的宣传材料。
用以证明原告部分的企业的宣传投入情况。
原告的相关工程及事务经常性的被行业杂志报刊刊登,具有知名度。
第十一组证据:关于印尼宝鹰建设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2015-005号公告。
用以证明原告在印尼开办的��公司承接了印尼柯世模有限公司拉图蔓藤“钻石”综合楼项目建筑装饰工程,该项目总金额为16130美元。
原告不仅具备国外承接工程项目的资格,还具备承接的实力与影响力,并已经成功承接了相关项目。
第十二组证据:原告企业近三年(2013年-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用以证明原告近三年的经营情况、广告宣传的投入资金、纳税等情况。
业务来源于全国各地及海外,并且参与多起重大股权投资收购、并购。
主要子公司均以“宝鹰”字号命名,原告工程涉及全国各地乃至世界范围,工程项目规模庞大,且工程的影响力巨大。
第十三组证据:(2016)厦鹭证内字第13537号公证书一份。
用以证明被告主观恶意攀附原告的品牌,在其网页及宣传资料中均使用“宝鹰(集团)”及使用宝鹰图形商标进行宣传,其主观上就是为了让人认为被告是原告的企业或与原告具有关联性的企业,造成市场混淆,据此达到承接项目赢取利润的目的,被告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性巨大,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市场声誉,应当提高赔偿额度。
第十四组证据:被告的宣传彩页一份。
证明目的与第十三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一致。
第十五组证据:原告当庭演示扫描第十三组证据上二维码进入被告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内容(并提交该公众号中内容信息的复印件)。
用以证明被告恶意使用原告宝鹰及图形商标,且直接表示其属于原告的企业,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及企业名称权,该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及其恶劣,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消极影响。
经当庭质证,被告江西宝鹰丹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至第十五组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
认为该十五组证据的来源不明,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原告提交的第十组证据中,原告与媒体的宣传合同都只有盖章没有签字。
且原告提到的相关资质及知名度,在江西地区并不能体现。
被告的经营范围与原告的经营范围不一致,原告是以施工为主,而被告是以卖材料为主。
故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
被告江西宝鹰丹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被告的公司营业执照一份。
用以证明被告的经营范围与原告不一致。
原告以施工为主,而被告是以销售为主,双方不在同一领域。
原告的商标只在广东地区被知晓,而在江西并不知名。
且被告公司是经工商管理局合法注册登记,不存在侵权。
经当庭质证,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交的该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原告的经营范围涉及整个建筑及装饰行业,被告属于装饰��域的相关企业。
被告所说的工商机关登记批准合法的依据亦不成立,因为工商部门在为企业登记时并不审查其是否对第三人侵权,而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商标专用权,应依据商标法及不正当竞争法等予以认定。
对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结合其举证、质证意见,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第二组证据、第三组证据、第四组证据、第五组证据、第六组证据、第七组证据、第八组证据、第九组证据、第十组证据中“宝鹰股份”中装新网宣传协议书、第十二组证据、第十三组证据、第十四组证据,原告提供了原件,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进行推翻,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第十五组证据经原告当庭演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第十组证据中宝鹰杯·书画印创作大赛合作协议及第十一组证据,因涉及到的主体为案外人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案没有关联,对该两份证据,本院依法不予认定。
对被告江西宝鹰丹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结合其举证、质证意见,作如下认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市欧凯艺术装饰工程公司”,注册成立于1994年4月11日,1994年7月9日更名为“深圳市宝鹰装饰设计工程公司”,1996年9月19日更名为“深圳市宝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006年4月4日更名为“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系上市公司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原告的经营范围为:雕塑、壁画制作、室内外环境艺术、园林美化的设计与施工;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
建筑幕墙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钢结构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凭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经营)。
2006年5月28日,原告注册了第3806631号“”文字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37类,包括:建筑施工监督,建筑,道路铺设,室内装潢修理,粉饰,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车辆保养和修理,洗涤,家具修复等。
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5月28日至2016年5月27日,后又续展注册一次,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5月27日。
2014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将第3806631号“”文字商标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限期自2014年4月24日至2017年4月23日。
2006年7月21日,宝鹰集团注册了第3861254号“”图形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37类,包括:建筑信息,敷石膏,涂灰,��内装潢,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保鲜库的保养和修理,喷涂服务,家具制造(修理),消毒,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维修。
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7月21日至2016年7月20日,后又续展注册一次,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7月20日。
2010年12月24日,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原告使用的第3861254号“”图形商标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并且在2014年再次认定该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自2014年4月24日至2017年4月23日。
2012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将第3861254号“”图形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先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拥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建筑智能���工程设计与施工壹级、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壹级;
经深圳市会议展览业协会批准,拥有展览展示工程设计甲级、展览展示工程施工壹级;
经中国展览馆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拥有展览工程壹级资质;
经广东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签发准许,拥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的资质;
经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拥有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以及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的资质。
经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证明,原告在行业中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同时,原告所承建的相关工程多次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深圳市装饰金鹏奖”。
原告多年被中国建筑装饰协议、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企业��协会评为AAA级企业信用等级;
深圳南方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深圳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评定原告为AAA级信用等级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评定原告为AA级信用等级企业。
2004年至2014年,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授予原告“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
2010年至2014年,中国建筑业协会授予原告“中国建筑业成长性百强企业”;
2015年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授予“2015年中国十强室内设计机构”;
广东省企业家协会连续授予原告2006年到2014年“广东省最佳诚信企业”;
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公示,原告2008年到2014年连续为“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原告“中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经广东省雇主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原告2012年到2015年连续认定为“广东省最佳雇主”;
中国企业家协会授予原告“2008年度中国优秀诚信企业”;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授予原告“改革开放30年建筑装饰行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
广东省工业合作协会授予原告2014年至2017年“广东省全国名牌”;
广东省企业家协会多次授予原告“广东省优秀企业”、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古少波被评定为“广东省优秀企业家”称号;
广东省企业家协会多次授予原告“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明星企业”称号;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多次授予原告“全国建筑幕墙行业50强企业”;
深圳市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授予原告“深圳市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
此外,原告多次被相关单位授予“深圳百强企业称号”、“2014年度深圳自主创新百强中小企业”、“深圳市质量强市骨干企业”、“2015年度深圳企业文化建设十佳单位”、“省级企业文化共建示范候选基地”、“特区设立35周年—深圳企业文化建设功勋企业”、“2015年度深圳企业文化宣传工作先进单��”、“2012年度广东省优秀企业文化突出贡献单位”、“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广东省企业文化示范基地”称号。
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对用以玻璃幕墙的三维可调支座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2013年12月11日就一种脚手架扣件保护套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2013年11月27日就脚手架扣件保护套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2015年7月20日,原告与中装新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中装新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为原告提供为期三年的广告宣传,以提升和传播原告的企业品牌形象,为原告的品牌做宣传。
2014年6月16日,原告与深圳元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信息推广服务合同,约定由深圳元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深装新网”的相应位置上发布原告公司的LOGO,进行为期24个月的推广。
2011年12月15日,建筑时报对“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荣获中国建筑业��具成长性百强企业”称号的事件进行了报道。
2014年3月24日,理财周报报道了“宝鹰股份上市1月首秀凶猛触网,1亿元切入家装”。
2014年3月28日,中华建筑报报道“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热烈祝贺宝鹰集团A股上市暨成立20周年”。
2013年1月5日,深圳商报报道“深圳‘中国驰名商标’破百件”,里面介绍了原告公司享有的第3861254号图形商标属于深圳上榜的中国驰名商标。
被告江西宝鹰丹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1日,注册资本200万元。
经营范围为:装饰工程施工及设计、土木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园林工程施工及设计;
广告设计制作;
室内装潢;
装饰材料、门窗、建筑五金销售;
机械设备租赁及销售、机电设备安装。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6年4月28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来到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利用该处“公证云”静态页面保存功能(以下简称“公证云平台”)(网址为http://xmlj.egongzheng.com),并对其提交的网址指向的网页页面进行保全。
保全的网页内容显示:其一、在“鸭梨装饰”网站的“最新动态”发布题为“宝鹰互联网+F2C家居生活平台落户萍乡”的文章,文中显示“新年伊始(1月1日),江西宝鹰互联网+F2C家居生活平台落户萍乡。
江西宝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携手国内知名品牌电器、家私、家电、建材、服务业、金融业等各种行业生产商、经销商,联手打造家具生活品质化的综合型全方位服务平台……”。
其二、“鸭梨装饰”网站的“最新动态”栏目中显示“鸭梨装饰开业庆典及新闻发布会将在萍乡科教频道《创业之星》栏目内播出……”,下面配图显示公司建筑物的名称为“宝鹰装饰”及公司外所挂条幅上显示“祝贺宝鹰集团F2C一站式平台落户萍乡”等等。
其三、“鸭梨装饰”网站的“最新动态”栏目中显示“鸭梨装饰元旦开业三天四十二个订单,完美收官……”,下面配图显示“宝鹰集团互联网+F2C家居生活平台落户萍乡盛大开业”。
其四、“鸭梨装饰”网站的“最新动态”栏目中显示“祝贺鸭梨装饰元旦开业庆典及新闻发布会圆满成功!
”,下面配图显示“宝鹰集团互联网+F2C家居生活平台落户萍乡盛大开业”、“江西宝鹰集团互联网+F2C家居生活平台落户萍乡2016新闻发布会”等等。
其五、“鸭梨装饰”网站的“最新动态”栏目中显示“鸭梨装饰元旦喜庆开业迎双节!
66大顺6重豪礼等你来!
”下面配图显示“宝鹰装饰重磅出击,首推F2C家居生活平台为整体家装解决客户需求,标准的施工和一站式售后服务,全程的家装服务体系,让你享受一个省钱、省心、省力、省时的家装过程”。
其六、网页“中华英才网”中江西宝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司介绍”显示的内容为: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宝鹰集团”、“集团”或“公司”)是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94年,现注册资本6.8亿元人民币。
宝鹰集团是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中拥有最齐全专业资质的企业之一。
业务范围涵盖:装饰装修工程、幕墙钢结构工程、集成智能化工程、建筑消防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安防技术工程、金属门窗工程、展览展会工程和医疗设备工程,专门为客户提供设计、施工、安装的综合解决方案及承建管理服务。
公司是全国公共建筑装饰行业为数不多的拥有“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是“全国建筑业最具成长性100强企业”、“中国建筑装饰行业100强企业”,是目前中国建筑装饰行业领先的大型综合装饰企业。
其七、网站“微头条”中文章显示“恭贺江西宝鹰(集团)装饰成为萍乡市2016年春节联欢晚会赞助商企业”。
其八、2016年1月12日“都市财经网”新闻频道﹥金融保险发布题为“江西宝鹰集团的互联网+F2C家居生活平台开业就达到500万销售”的文章,文中显示:2016年1月1日上午11点,“江西宝鹰装饰公司开业暨互联网+F2C家居生活平台落户萍乡新闻发布会”在萍乡召开……新闻发布会议程介绍完毕后,主持人隆重邀请江西宝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董事长颜福星先生致辞……详细介绍了江西宝鹰互联网+F2C家居生活平台前景、优势……江西宝鹰互联网+F2C家居生活平台成立于2014年的江西宝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携手国内知名品牌电器、家私、家电、建材、服务业、金融业等各种行业生产商、经销商联手打造的家居生活品质化的综合型家居生活服务平台,先后在鸭梨互联网平台推出经济包、舒��包、豪华包、个性包……一体化标准化包干产品……。
同时,所有“鸭梨装饰”的网站保存的网页底部均显示有可扫描的二维码,该二维码中间部位使用的图案为。
经扫描该二维码显示,公众号名为“宝鹰装饰”,账号主体为被告江西宝鹰丹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功能介绍为鸭梨装饰。
“微信认证说明”显示:企业全称为江西宝鹰丹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60302210018305,认证时间于2015年12月08日完成微信认证。
通过“查看历史消息”,该公司的介绍为“宝鹰集团装饰公司总部坐落于经济特区深圳……如今,宝鹰装饰首推F2C家居生活平台……宝鹰装饰集团F2C家居生活平台已成为集空间设计、家装、公装、电器、家具生产与销售于一体的泛家居领域服务商。
”本院认为,依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称意见,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点:焦点一、被告江西宝鹰丹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否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焦点二、被告江西宝鹰丹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构成对原告不正当竞争;
焦点三、如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关于焦点一、原告系本案所涉注册商标第3806631号“”文字商标、第3861254号“”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
2012年12月31日,原告所享有的第3861254号“”图形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本案中,被告江西宝鹰丹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属建筑装饰企业,被告在其经营及宣传过程中,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使用“宝鹰”商标字样及与“”图形商标近似的标识,其目的在于误导公众,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被告系原告的关联企业或者认为其经营的商��及服务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
故,被告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对于被告称其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的辩论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指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可见,企业名称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与知名度直接相关。
虽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只要求登记的企业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但是当某一企业名称字号的知名度超出登记注册机构的辖区时,对其名称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就应超出登记注册的辖区范围,在其知名度的区域内给予保护,以制止擅自登记使用他人具有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字号,造成市场混淆和利用他人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原告自1994年注册成立,通过经营积累、品牌培育,扩张发展,在被告成立公司时已在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且原告在第三十七类建筑、修理上的“”文字商标注册于2006年5月28日。
虽然被告的企业名称系合法注册,但对企业名称的使用,应当注意规避他人的知名企业名称权。
被告利用原告“宝鹰”企业字号享有的市场知名度从事建筑装饰行业的相关经营活动,在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知名企业名称及“”文字商标声誉的意图,在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从而对市场主体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综上,被告构成故意误导公众、攀附他人商业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被告称其与原告经��范围不一致、原告不是知名企业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答辩意见,本院均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被告江西宝鹰丹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停止商标侵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应当立即停止在其宣传资料及网站中使用“宝鹰”字样及“”标识。
鉴于被告在经营过程中不当使用“宝鹰”作为企业字号导致不正当竞争,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宝鹰”作为企业字号,并变更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在《江西日报》登报致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商业信誉造成的实际损害,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原告在审理期间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以及被告因此而获取的利益,故具体金额本院通过综合考量原告被侵害的权利价值、损害后果以及为涉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的企业规模、存续时间、侵权方式、所造成的影响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予以酌定为人民币12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西宝鹰丹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在其宣传资料及网站中使用“宝鹰”字样及“”标识。
被告江西宝鹰丹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江西宝鹰丹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宝鹰”字样;
被告江西宝鹰丹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20000元。
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2320元,被告江西宝鹰丹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8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