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707号罪犯彭露露,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常德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深龙法知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露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25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彭露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露露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3次;
2015年12月获得表扬;
2016年8月获得表扬;
已缴纳罚金870元,并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镇政府盖章的经济困难证明。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证明、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彭露露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露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