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2902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杰,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第2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献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底开始,被告人代杰明知“铠甲勇士”、“DISNEY”、“HELLOKITTY”、“BARBIE”等系他人注册商标,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提供标有上述商标字样的文具盒样品经制版、印刷后运回其所经营的义乌市源发纸盒包装厂加工生产并予以销售。
被告人代杰经制版后先后印制了12000套标有“铠甲勇士”、“DISNEY”、“HELLOKITTY”、“BARBIE”等字样的面纸(一套面纸配合相应的面板经加工组装成一个成品文具盒),并制作加工成标有上述商标字样的成品文具密码盒,后通过1688店铺等渠道销售了8500余个文具盒,销售总金额达人民币5.6余万元。
2016年5月12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义乌市城西街道莲藕街58号被告人代杰经营的义乌市源发纸盒包装厂检查时现场查获标有“铠甲勇士”、“DISNEY”、“HELLOKITTY”、“BARBIE”等商标的文具密码盒5040个(价值人民币25140元),标有“铠甲勇士”、“DISNEY”、“HELLOKITTY”、“BARBIE”等字样的面板、面纸等26650张。
经鉴定,上述产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或商品。
2016年5月12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将被告人代杰传唤至稠江派出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代杰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市场监管局移送材料、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明、授权书、委托书、公证认证、扣押清单、营业执照、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据提取单、实物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代杰的供述、产品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代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代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铠甲勇士”、“DISNEY”、“HELLOKITTY”、“BARBIE”商标的密码盒及面板、面纸,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