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辖终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亿倍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大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里莫瓦有限公司(RIMOWAGMBH),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科隆理查德-拜尔特大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迪特·莫茨泽克(DieterMorszeck),该公司CEO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豪亮,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亿倍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里莫瓦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7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亿倍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776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里莫瓦有限公司已就相同涉案产品于2015年12月7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亿倍公司,该院已多次开庭审理该案。
本着节约司法资源的原则,本案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
另外,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亦不违背《民事诉讼法》第28条及其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住所地属于本市辖区,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并非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法院,亿倍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本勇审判员 张 莹审判员 朱佳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健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