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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连高新园区凌水海萍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辽0203民初2442号
案件名称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连高新园区凌水海萍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大连高新园区凌水海萍食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2442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高新园区凌水海萍食杂店,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

经营者郭萍,女,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连高新园区凌水海萍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1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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