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5刑初118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东伟,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因本案于2016年5月19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甲,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因本案于2016年5月19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6]1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东伟、吴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东伟、吴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东伟于2015年年底开始,购进零配件,由其本人、高晓恋(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海珠区上冲南约34号之一的荣信压折厂、本市海珠区后滘西大街40巷横十巷5号二楼仓库内,加工包装假冒惠普、联想等注册商标的电源适配器,安排被告人吴某甲、同案人高某乙(另案处理)作为客服,通过注册的名为“伟业笔记本充电器商城”、“宏达电源商行”的淘宝网店进行销售。
2016年5月19日,广州市公安局对上述工厂、仓库和被告人住处本市海珠区森语星园小区森语二街37号A1-1605房进行搜查,在荣某压折厂查扣假冒惠普、联想、戴某等品牌的笔记本电脑电源适配器成品399个、半成品3150个、戴某商标1060个、制假机器1台;
在后滘西大街40巷横十巷5号二楼仓库查扣假冒惠普、联想、戴某等品牌的笔记本电脑电源适配器成品1914个、商标标识21363个;
在森语星园小区森语二街37号Al-1605房内查扣假冒惠普、联想、三星等品牌的笔记本电脑电源适配器成品83个,并抓获被告人吴东伟、吴某甲。
经鉴定,缴获的电源适配器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淘宝网店销售数额为人民币1619584.3元,现场查扣物品金额为人民币109768.7元。
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物证现场勘查工作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广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吴东伟、吴某甲的身份材料,现场照片及缴获的涉案物品照片,广州市海珠区荣信压折厂的个体工商户开业基本资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北京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报案材料、声明、价格证明、“hp”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出具的授权书、“S∧MSUNG”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索尼(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供的未授权证明、鉴定书、授权委托书、”SONY”商标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鉴定证明、价格证明、“华硕”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许可合同、营业执照,戴某(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DELL”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鉴定证明、价格证明、营业执照、“Lenovo”商标注册证,宏碁电脑(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鉴定证明、价格证明,广东泽信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粤泽信鉴字[2016]第80166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人罗某、吴某乙、马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吴某丙、高某乙、高某甲的证言,被告人吴东伟、吴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吴东伟、吴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东伟、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东伟、吴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吴东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未根据被告人吴东伟、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区分主从犯不当,本院予以增加认定。
被告人吴东伟、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东伟、吴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下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东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20年5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电源适配器成品、半成品、商标标识、超声波设备、电脑、单据等物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