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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伟艺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50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伟艺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深圳市伟艺皮具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506号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富泉新村北区23栋富泉大厦6楼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047815XP。

法定代表人:李青山。

委托代理人:陈发生,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献泽,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伟艺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成工业区30栋办公楼一楼101室,组织机构代码56854441-4。

法定代表人:宋鹏。

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伟艺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2062××××.9)一案,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4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1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胡 志 光审判员 钱 翠 华审判员 马 振 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霄(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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