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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与张善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18民初8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与张善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张善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民初86号原告: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金享楼1栋3楼。

法定代表人:蔡景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善利,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原告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特妮丝公司)与被告张善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莱特妮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张善利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莱特妮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善利停止在www.taobao.com设立的网络商铺山旮旯showhttps://shop60952709.taobao.com/销售“莱特妮丝”、“lightness”产品,并撤掉现有“莱特妮丝”、“lightness”字样的所有文字标识及产品标识;

2.判令张善利赔偿莱特妮丝公司损失5万元(含维权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

3.判令张善利在www.taobao.com网站首页刊登对莱特妮丝公司消除影响的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4.张善利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莱特妮丝公司系“莱特妮丝”、“lightness”注册商标使用权人,核准使用于第25类及35类。

为提高企业知名度,莱特妮丝公司长年重金聘请李冰冰等影星作为形象代言人。

自2015年初以来,莱特妮丝公司发现张善利利用淘宝网络平台,销售“莱特妮丝”、“lightness”内衣产品,其行为构成了侵害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莱特妮丝公司曾通过购物的方式确认张善利销售的产品系假冒莱特妮丝公司产品,并发起知识产权投诉,但张善利应淘宝平台要求仅删除对应产品的链接,事后重新建立相应的产品链接继续销售,没有停止侵权行为。

2016年3月2日,莱特妮丝公司通过深圳市公证处对上述张善利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张善利未予答辩。

莱特妮丝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莱特妮丝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各一份,证明诉讼主体资格;

2.张善利信息披露单一份,证明淘宝店铺泰丽戈妮形体管理会所由会员名为“山旮旯show”的卖家设立并经营,该卖家即为张善利;

3.商标证书(原复件一致公证书)一份,商标证书英文(原复件一致公证书)一份,证明莱特妮丝公司系文字商标第5639721号“莱特妮丝”、第5978151号“lightness”文字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有效期2011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6日;

4.(2016)深证字第51898号公证书(购物)及(2016)深证字第51899号公证书(收货)各一份,证明张善利设立的淘宝店铺销售了假冒莱特妮丝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未经莱特妮丝公司许可使用其专用的莱特妮丝中文和英文的商标,侵害了莱特妮丝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购物证书中,张善利经营的店铺,出售该涉案商品累计3笔,标价560元每件,库存量为66件,收藏人数1385次。

张善利侵害获利较大,对莱特妮丝公司造成恶劣影响;

5.侵权实物和正品实物各一件,证明证据保全商品与正品商品有差异,系假冒莱特妮丝公司生产的产品;

6.公证费、律师费发票,证明莱特妮丝公司维权合理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能证明莱特妮丝公司主张的事实,均予以认定。

张善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莱特妮丝公司系文字商标第5639721号“莱特妮丝”、第5978151号“lightness”文字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核准服务项目为第25类,有效期分别为201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6日、2011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6日。

2015年,莱特妮丝公司发现张善利利用淘宝网络平台,销售“莱特妮丝”、“lightness”内衣产品。

2016年4月15日,深圳市公证处对张善利销售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6)深证字第51898号、51899号公证书。

莱特妮丝公司支付公证费24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另查明,(2016)深证字第51898号公证书附件的网页显示,张善利经营的店铺出售涉案商品累计3笔,标价560元每件,库存量为66件,收藏人数1385次。

本院认为,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莱特妮丝公司的“莱特妮丝”、“lightness”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保护。

涉案被控商品与莱特妮丝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同一种商品,使用了莱特妮丝公司产品相同的厂名厂址、包装装潢及商标标识,但该商品商标标识的结构、字体、颜色及商品上的吊牌、标签、防伪标码、扫码数字等均与莱特妮丝公司正品有差异,张善利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商品系莱特妮丝公司生产或由莱特妮丝公司授权生产,其行为侵犯了莱特妮丝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鉴于莱特妮丝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张善利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或者莱特妮丝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本院综合考虑张善利的侵权性质、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经营规模、过错程度及莱特妮丝公司“莱特妮丝”、“lightness”商标的知名度、使用范围、影响力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张善利赔偿莱特妮丝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

张善利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善利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第5639721号“莱特妮丝”、第5978151号“lightnes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张善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万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780元,共计1830元,由原告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负担330元,被告张善利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庆松审 判 员  汪令璋代理审判员  王 瑶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文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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