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5700号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Marcadier,系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炽磊商品采购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北路****号福田大厦****室。
被告:莫大详,男,汉族,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ParfumsChristianDior)诉被告义乌市炽磊商品采购有限公司、莫大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ParfumsChristianDior)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