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320号原告:刘海亮,住河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庞辉,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陵市城市资产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玉堂。
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王德海。
原告刘海亮与被告乐陵市城市资产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刘海亮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海亮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