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811号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五路10号。
法定代表人:XX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钢,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娟,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鹤壁煤业技师学院,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南海路东段职教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智奇,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恒旭,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鹏,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壁煤业技师学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